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78號再審原告 曾○茜兼法定代理人 曾○源
賴○米再審被告 曾○絜法定代理人 王○伶
曾○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曾○絜間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陸仟玖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李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