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79號原 告 張介禎被 告 劉舜如即信福徵信社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前揭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事件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契約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同受其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與被告簽訂委託切結書(下稱系爭委託書),委託被告討債,惟迄今未收到任何債權及得知進度,爰終止系爭委託約,請求返還不當得利32萬元及本票等語。查依系爭委託書第7條約定:「如因本合約涉訟,雙方合意以(更名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地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