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80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被 告 古秋蓮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14,424,997元:
(一)訴之聲明第一項參酌土地公告現值核定為13,757,918元。
(二)訴之聲明第二項核定為667,079元。
二、本件應繳裁判費157,4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