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82號原 告 靳平發訴訟代理人 余嘉勳律師被 告 靳美雲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到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9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萬元,應徵裁判費24,900元,扣除已繳調解聲請費用2,000元,尚應補繳22,900元)。
二、被繼承人靳歐素松(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之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被繼承人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繳證明書。
三、如須變更當事人,應附具繕本提出書狀詳列當事人姓名、地址及起訴事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