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83號原 告 名達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明勇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富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86,1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