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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87號原 告 王湘紅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昱伶間因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新竹縣○○市○○路0巷00弄0號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即系爭房屋現值客觀參考資料,如房屋稅籍證明書、房屋課稅現值、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並應提出佐證資料),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