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89號原 告 陳宜忻兼法定代理人 陳竹文共 同訴訟代理人 胡林凱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宗翰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訴訟:
一、裁判費新臺幣15,540元(按聲明第一、三項請求之金額核算)。
二、被告張宗翰、張富堡、張宗翰之母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
三、補正載明被告完整姓名、住所之書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