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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9號原 告 鍾明諺

鍾明浩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孝璋律師被 告 樺文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憶慈被 告 林錦操上列原告與被告樺文營造有限公司、林錦操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