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96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訴訟代理人 趙至偉被 告 王佳祥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王佳祥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計算原告對於被告於民國115年5月27日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為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如附表所示為新台幣(下同)493萬62元,應繳裁判費5萬9,2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8,79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89萬4,385元) 1 利息 489萬4,385元 115年2月17日 115年5月26日 (99/365) 2.51% 3萬3,320.7元 小計 3萬3,320.7元 項目2(請求金額元) 1 違約金 489萬4,385元 115年3月18日 115年5月26日 (70/365) 0.251% 2,356.01元 小計 2,356.01元 合計 493萬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