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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0號原 告 臻愛香榭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文瑞訴訟代理人 林夏陞律師被 告 黃惠卿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惠卿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竹縣○○市○○○街00號14樓建物之地下室一樓停車位編號318後牆上設置之充電樁及其所連結之充電樁管線拆除並回復原狀,屬財產權涉訟,原告所受利益係拆除充電樁及其所連結之管線設備所生之費用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抗字第13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裁判日期:2026-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