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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07號原 告 林俊銘上列原告與被告范秀萍等人間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茲因程式尚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165,699元(含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289元。

二、原告應提出新竹縣○○市○○○段○○○○段000○號及同小段18-08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裁判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