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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08號原 告 林文煌被 告 萬世偉上列原告與被告萬世偉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零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李怡萱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裁判日期: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