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2號原 告 鄭微娟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明政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裁判費新臺幣98,727元。
二、陳報本件侵權行為地是否在本院轄區?兩造之住所均在臺南市,是否聲請移轉管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