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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25號原 告 卓林盛妹

卓慶良卓慶福卓美燕上列原告與被告鄧朋春(歿)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3,400元(按訴訟標的金額700萬元核算)。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請領,並向本院補正被繼承人鄧朋春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含被告姓名地址之補正狀,並依被告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裁判日期: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