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27號原 告 楊星亞
楊子齡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帥孝律師被 告 品泓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歆云上列原告與被告品泓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