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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3號原 告 陳方儀被 告 劉玟霆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玟霆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零壹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零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怡萱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