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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47號原 告 杜淑珍法定代理人 李啓芬訴訟代理人 張倍齊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陸佰壹拾萬伍仟肆佰貳拾肆元(35,350,000元+115年5月20日起至115年8月5日起訴前1日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755,4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肆萬捌仟貳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裁判日期:2026-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