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51號原 告 江洗勇

邱建雄被 告 余世緯

柯美華上列原告與被告余世緯、柯美華間優先購買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李怡萱

裁判案由:優先購買權
裁判日期:2026-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