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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60號原 告 黎輝豐(LOYE HWEE HOONG WILLS)被 告 張孟凌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孟凌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非財產上之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500元;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故合計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000元(即4,500元+1,500元=6,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李怡萱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26-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