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64號原 告 陳旭彬被 告 周鎮海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計算原告對於被告於民國115年6月10日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為止之本金及利息如附表所示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6萬7,890元,應繳裁判費3萬6,24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5,74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00萬元) 1 利息 200萬元 103年5月5日 115年6月9日 (12+36/365) 4% 96萬7,890.41元 小計 96萬7,890.41元 合計 296萬7,890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