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69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上列原告與被告詹美瑤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0,7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44元,扣除支付命令已繳納之500元,仍應補繳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