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74號聲 請 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訴訟代理人 余秉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光雄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7,6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