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82號原 告 黃金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青洋訴訟代理人 張世東律師被 告 温增隆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肆佰柒拾肆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及各聲明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是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2,216,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凃庭姍附表:
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價額 說明 聲明一 558,400元 門牌號碼新竹縣○○鄉○○街000號房屋持分全部之課稅現值 聲明二 1,658,280元 起訴前五年已發生無權占有房屋之不當得利 【計算式:每月之相當租金27,638元*12月*5年=1,658,280元】 共計 2,216,6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