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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1號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訴訟代理人 張智超被 告 林春河

林錦中林台江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0,026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78元,扣除已繳調解費1,500元,應補繳15,6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凃庭姍【附表】項目 金額 本金 329,624元 93年10月7日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1月18日止,按年息12%計算之利息 835,312元 93年10月7日起至94年4月6日止,按年息1.2%計算之違約金 1,972元 94年4月7日起至114年11月18日止,按年息2.4%計算之違約金 163,118元 共計 1,330,026元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