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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12號原 告 李鴻慶訴訟代理人 謝明訓律師

林育瑄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一璋間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