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31號原 告 高志弘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律師
黃守鵬律師被 告 楊茹涵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茹涵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貳佰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李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