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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4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406號原 告 李寶蓮

蔡瑞雄奇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瑞雄原 告 民大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寶蓮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律師

黃守鵬律師被 告 長冠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俊逸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居間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規定,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審判長限期命補正,如未遵期補正者,即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返還居間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後尚有裁判費新臺幣87,612元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5日以115年度補字第108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9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案由:返還居間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