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426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426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訴訟代理人 趙至偉被 告 王佳祥即詠昕車業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31日以115年度補字第92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8,199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5年9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卷第15頁),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裁判日期:2026-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