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437號原 告 沈容立被 告 沈能興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有其起訴狀在卷可稽,原告雖主張被告之住所地在新竹縣,惟被告於起訴時之實際戶籍設於臺南市,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