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84號原 告 暐夏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燕倫被 告 紫成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巫奉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1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