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94號原 告 郭采靈訴訟代理人 林秀怡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樂樂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且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法院於此均應依職權調查之,故如原告或被告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而未於審判長所定期間內補正者,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自明。又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董事長謝忠治,現已過世一情,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因被告法定代理人已死亡,應由原告具狀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