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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0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073號原 告 温廣閎被 告 蕭婷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6月12日寄存於原告住所轄區派出所,同年月00日生送達原告之效力,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