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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0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087號原 告 李文龍被 告 陳惠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3萬278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確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訴訟,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竹市○區○○路0段0號3樓C室房屋(下稱系爭房間)騰空遷讓返還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278元,及自民國115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自115年7月1日起至遷讓房屋時止,按月給付原告4271元。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又本件係於115年4月17日繫屬本院,有起訴狀之收文戳章在卷可證,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為系爭房間之價額及4萬278元之合。就系爭房間價額部分,原告提出補正狀表示:系爭房間所在房屋為自地自建,系爭房間之面積約為2.76坪等語(見本院卷第115頁)。又依原告提出之鄰近房屋實價登錄資料,鄰近房屋之價格每坪約為9萬至40萬元間不等(見本院卷第119-123頁)。本院考量原告自述之房屋狀況,並參考上開價格資料,認以每坪25萬元計算系爭房間之價額應屬適當。故系爭房間之價額應為69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3萬278元(69萬元+4萬2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20元,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

依上說明,原告起訴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第2項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綜上,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霽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