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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109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109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被 告 王耀星律師即被繼承人郭宇傑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115年度訴字第3019號),本院於民國115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郭宇傑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捌拾玖萬壹仟參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萬肆仟貳佰伍拾參元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郭宇傑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繼承人郭宇傑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時間,向原告借款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金額,約定借款期間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如郭宇傑未按期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利率則自第3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3.99%按日計息。詎郭宇傑自民國113年11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現年息為15.72%),尚積欠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本金、利息未清償。

㈡、郭宇傑於【附表】編號5所示時間,向原告借款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金額,約定借款期間如【附表】編號5所示,如郭宇傑未按期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利率則自第2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1.99%按日計息。詎郭宇傑自113年11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現年息為13.72%),尚積欠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本金、利息未清償。

㈢、郭宇傑於【附表】編號6所示時間,向原告借款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金額,約定借款期間如【附表】編號6所示,如郭宇傑未按期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利率則自第2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1.99%按日計息。詎郭宇傑自114年3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現年息為13.72%),尚積欠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本金、利息未清償。

㈣、郭宇傑迄今尚欠如【附表】「未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利息未清償。嗣郭宇傑於113年11月22日死亡,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5年度司繼字第253號選任被告為遺產管理人,被告自應於管理郭宇傑遺產範圍內就上開本金及利息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管理郭宇傑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約定書、身分證影本、個人信用貸款代償委託書、撥款明細、利率表、交易明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繼字第253號裁定公告為證(臺北卷第23-137頁),而被告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審酌,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認原告之主張應為可採。

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管理郭宇傑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凃庭姍【附表】編號 借款日期 借款期間 借款金額 未繳金額 計息本金 利率 利息 1 110年1月15日 110年1月20日至117年1月20日 352,078元 187,698元 187,698元 年息15.72% 自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 2 110年1月15日 110年1月20日至117年1月20日 200,000元 106,621元 106,621元 年息15.72% 自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 3 110年9月14日 110年9月15日至117年9月15日 190,000元 120,620元 120,620元 年息15.72% 自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 4 111年8月17日 111年8月19日至118年8月19日 230,000元 182,779元 182,779元 年息15.72% 自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 5 112年11月4日 112年11月8日至116年11月8日 100,000元 76,472元 76,472元 年息13.72% 自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 6 113年11月1日 113年11月15日至120年11月15日 210,000元 217,185元 (含本金21萬元、利息7,185元) 210,000元 年息13.72% 自114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 共計 891,375元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