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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117號原 告 邱淑綾

邱庭亞

邱靜苓邱明智被 告 邱明輝(Miquy Saka)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5年6月15日送達最後一位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