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1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123號原 告 謝文明被 告 宋志鴻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