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126號原 告 太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建銳訴訟代理人 廖煌銓被 告 邱鳳亭訴訟代理人 尹良律師複代理人 汪令珩律師被 告 徐茂仁訴訟代理人 汪令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向被告主張返還代墊款項,惟被告之戶籍皆非位於本院轄區,有卷內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原告雖主張本案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應由標的物所在地之本院管轄,然本件並非不動產物權或經界涉訟,並無上開法條適用,是以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核有違誤,爰依被告之聲請移轉管轄。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