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1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186號原 告 吳銘耀即吳嘉銘上列當事人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要件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以起訴狀表明為債務人異議之訴,惟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聲明、事實觀之,均係對本院司法事務官115年7月31日115年度司執字第27678號裁定提起異議,和債務人異議之訴所應依據之請求權基礎和事實及訴之聲明並無關連,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其要件即有欠缺。爰依前開法條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正確之訴之聲明、請求權基礎、及債務人異議之訴之基礎事實,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