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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2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233號原 告 林仁彬被 告 孫世淦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880元,本院於115年7月23日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發函限原告於收受本函文通知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前開函文已於115年7月28日送達,有函文、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卷第27頁)附卷可稽。

三、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