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29號原 告 陳厚廷被 告 黃冠彰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1245號),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0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1、2月間,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蜘蛛俠」、「蝙蝠俠」、「閃電俠」之人所組成三人以上之詐欺集團,被告負責依集團成員指示假冒「現金儲值員」與被害人面交贓款並轉交款項予不詳集團成員,而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東毅」帳號冒充投資專家,於112年12月間誘使原告與渠等聯繫後,向原告佯稱不實投資訊息並提供虛假投資網站app供其投資,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及與指定之人面交款項。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於通訊軟體工作群組內聯繫被告,指示被告前往新竹縣○○市○○○街00號向原告收取約定面交款項新臺幣(下同)200萬元,被告乃依指示於113年3月1日15時51分許,前往上址約定地點,持該集團所偽造之「驊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及收款收據等不實憑證,佯裝為驊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金儲值員「李志成」,與原告見面並向其收取約定款項200萬元,並將上開不實憑證交付予原告而行使之,嗣旋即將收取款項轉交予不詳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原告受有上開金額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我現在在監,也沒有能力賠償。對於刑事判決書所認定的內容,沒有意見,我都承認。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被告因前開不法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金訴字第753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該刑事判決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案件電子卷證資料,查核無訛。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裁判要旨參照)。再按侵權行為乃對於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由加害人予以填補,俾回復其原有財產狀態之制度(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70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已承認上開刑事判決所載之犯罪事實,其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收款車手,使原告受有投資款200萬元之財產損害,堪認被告確實與該詐欺集團成員有詐取原告財物之行為分擔,被告之行為與原告遭詐欺所受損害之間亦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屬共同侵權行為人,對原告之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對於原告所受200萬元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有明文。本件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係未約定期限之給付,又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則依上揭法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2月24日(於113年12月13日寄存送達,經10日發生效力,見附民卷第2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係合於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茲依該條規定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3項準用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六、末按由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免納裁判費,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定有明文。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法無需繳納裁判費,另綜觀卷內資料,兩造復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無庸宣告兩造各應負擔訴訟費用之比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