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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3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334號原 告 陳○○訴訟代理人 劉昌樺律師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之真正住居所地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及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惟未記載被告之真正住居所,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資訊,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日期:202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