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335號原 告 呂旭駩被 告 黃子芮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0月12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5年10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