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356號原 告 陳尚均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喬雅登企業社之最新工商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暨按被告人數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固以「喬雅登企業社」為被告,惟未據提出被告之最新工商登記資料,致本院無從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原告起訴程式即有欠缺,然非不能補正,爰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