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359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被 告 蘇亦洵律師(即吳成龍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8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9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李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