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38號原 告 古茂褔訴訟代理人 陳昭琦律師複代理人 黃國維被 告 朱宴以即朱冠如訴訟代理人 許淑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1月2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查明起訴狀附表不動產標示權利範圍有無誤載,如有,應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