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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38號原 告 古茂褔訴訟代理人 陳昭琦律師複代理人 黃國維被 告 朱宴以即朱冠如訴訟代理人 許淑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1月2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查明起訴狀附表不動產標示權利範圍有無誤載,如有,應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