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3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398號原 告 林聲東被 告 林運軒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原告之訴,有起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前於民國115年6月16日對被告提出民事訴訟(案號為115年度竹調字第80號、115年度訴字第1363號)。嗣原告又於115年10月8日就相同被告、相同之訴訟標的、同一事實、相同案件,再提起本件民事訴訟(案號為115年度訴字第1398號),是原告就已先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顯已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且依其情形亦無從補正,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裁判日期:202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