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38號原 告 何紹儀訴訟代理人 黃靖芸律師被 告 邱昱愷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新店區,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此外,復查無本院對原告起訴事項具有管轄權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