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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44號原 告 呂幸珠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設在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2樓,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