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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355號原 告 鍾樹訴訟代理人 張婉娟律師

邱懷祖律師彭宣瑚律師複代理人 謝旻芸律師被 告 竹東協天宮法定代理人 胡振滿訴訟代理人 楊長岳律師複代理人 許淑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第三項前段,於「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876,15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部分,後應補充:「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628,45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宣示判決在案,因本件被告曾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本院前揭判決就主文第三項漏未記載後段部分,爰依被告聲請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補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非對於本案判決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