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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58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358號原 告 陳建欣被 告 陳文良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坐落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全部騰空返還原告。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300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前項爭議案件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其所有之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雖訂有三七五租約(下稱系爭租約),然承租人即被告自民國112年第一季起已繼續1年以上不為耕作,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原告有權終止系爭租約,惟因原告始終無法與被告取得聯繫,乃向新竹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申請調解,經新竹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於114年12月11日及115年1月15日二次進行調解及調處,均因被告未出席而調解、調處不成立,新竹市政府遂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規定移送本院,有新竹市政府115年1月16日府地籍字第1150019831號函所附調解及調處筆錄、原告114年9月18日申請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至53頁),是本件業已踐行調解、調處程序,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程序上尚無不合。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間就原告所有之系爭土地訂有系爭租約,其租期自110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惟被告自112年第一季起即棄耕至今且連續3年未繳納租金,原告前以簡訊及LINE催告被告繳納租金,被告均置之不理。又原告於113年7月至114年6月間至現場查看並拍照,發現系爭土地雜草叢生已荒廢耕作,並無耕作之情形,顯見被告非因不可抗力已繼續1年以上不為耕作,原告自有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提前終止系爭租約。又原告已委請訴外人陳建忠將通知終止租約存證信函轉傳被告,並經被告收受,故兩造間就系爭土地之系爭租約業經原告依法終止,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土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兩造間就原告所有之系爭土地訂有系爭租約,而被

告自112年起即未繳納租金,迄今已積欠自112年至115年共計3年租金,且原告於113年7年至114年6月間至現場查看並拍照,發現系爭土地雜草叢生已荒廢耕作多年,系爭土地並無耕作之情形,顯見被告非因不可抗力已繼續1 年以上不為耕作等情,有新竹市私有耕地租約附表(香港字第151號)(即系爭租約)、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系爭土地自113年7月至114年6月止逐月現場照片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2至53頁),被告則於相當時期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為自認原告主張,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原告另主張系爭租約因被告繼續1 年以上不為耕作且地租積

欠已達2 年之總額,原告已向被告為終止系爭租約之意思表示等情,亦據其提出簡訊、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清華大學郵局第9號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69至75頁),是原告以被告積欠租金達2 年之總額,以及非因不可抗力情事未於系爭土地上耕作,而荒廢至少達繼續1 年以上為由終止系爭租約,於法有據,兩造間之系爭租約關係既經原告依法終止,則原告基於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地位,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土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兩造間之系爭租約已由原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3、4款規定予以終止,則原告本於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地位,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土地,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於法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六、本件係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免收裁判費用,且於訴訟過程中,亦未增生其他費用,自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26-07-23